A公司是研发、制作道路照明器材的企业,在灯具生产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2018年8月30日,A公司申请了名称为“路灯(凤凰)”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9年获得专利授权。2022年10月,A公司发现由B中心采购、三家供应商制造的路灯和上述专利外观十分相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于是,A公司将B中心及三家供应商一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多万元。
四被告则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并提供了发布于2018年7月3日的公众号文章——《松某路、富某路升级改造工程稳步推进中,一个月后闪亮登场!》作为现有设计的比对文件。该文章展示了已安装好的部分路灯照片,四被告认为比对文章中路灯照片的外观与被诉侵权产品在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设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虽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但被告提供的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符合现有设计抗辩的时间要件,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对比文件,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对比文件进行比对,两者构成相同皇冠体育官网。此外,A公司已自认上述公众号所示路段路灯为其安装,并自认涉案专利公开使用时间为2018年6月14日,可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A公司已将涉案专利主动对外公开。
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四被告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行为未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故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在案件中,被告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现有设计抗辩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重要抗辩事由。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本案中,由于原告已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使用了该外观专利设计,而该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构成相同。因此,可以认定被告采用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未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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