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和习文化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相关部署,聚焦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提供司法服务保障。近期,该院结合相关案件审理及司法保障工作的最新动态,发布服务保障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白皮书及相关典型案例,通过加强涉文化领域司法审判工作,努力构建与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适应的司法服务保障体系,为服务保障文化强国建设贡献司法智慧。
图①: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对涉文物保护单位的合同纠纷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徐婉秋 摄
图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研组前往国家博物馆调研,双方就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面临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流研讨。余冠辰 摄
图③: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演艺类涉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王子钦 摄
全某客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移动互联网和虚拟现实技术研发的公司,拥有专业的三维全景拍摄技术,创作完成了《故宫》VR系列全景摄影作品,并向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同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传了涉案作品计76幅摄影作品。全某客公司主张,同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全某客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同某公司赔偿全某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4500元。
博物馆数字化建设中形成的馆藏文物影像资料,属于文物数据的范畴。对于部分可移动文物及不可移动文物拍摄形成的摄影图片,如果包含了采集制作者的智力选择、判断,具备独创性,就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本案明确了依据著作权法对具有独创性的文物影像资料进行保护的路径,对相关领域案件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博物馆里的中国通史》是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创作的200集历史纪录片,2021年在上海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某网络平台上线年期间,该网络平台大量传播网络用户上传的涉案作品的侵权视频。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主张,上述网络平台的经营者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网络用户故意实施重复侵权行为,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故判决上海某科技公司赔偿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2919元。
本案涉案作品系依托博物馆馆藏文物,讲述中国历史的视听作品,其中展示了大量博物馆馆藏文物的影像资料,属于文物数字化保护和呈现的新样态。本案确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网络用户重复侵权行为的合理注意义务,规范引导网络平台依法使用传播涉文物视听作品,对文物数字化作品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
徐某对民国时期全国范围内的约8000种报纸进行挑选、收集、整理,形成《民国报纸总目》。中某书局未经徐某许可,使用涉案作品作为核心内容,自行出版了同名图书。徐某主张,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中某书局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徐某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对报纸图版及其对应著录文字进行汇编,在选择方面体现个性化表达,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构成汇编作品,徐某依法享有著作权。中某书局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出版涉案图书,侵害了徐某的复制权、发行权。因中某书局在明知徐某不同意将涉案作品许可中某书局使用的情况下,仍擅自使用徐某作品,且获利巨大,故法院认定中某书局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对徐某主张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中某书局赔偿徐某经济损失140万元。
本案对于历史文献类智力成果的独创性判断标准进行了明确,厘清了历史文献类汇编作品的权利边界。同时,法院严格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历史文献类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助力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于相关领域案件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北京三某公司与作者签订协议,取得作品《让农民富起来》一书的著作权。某公共图书馆将其馆藏的涉案图书进行数字化复制后,通过馆内局域网向馆内读者提供全文在线阅读,并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涉案图书正文前24页在线阅读服务。北京三某公司主张,某公共图书馆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图书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共图书馆通过馆内局域网向到馆读者提供全文在线阅读,并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图书正文前24页在线阅读服务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上述行为侵害了北京三某公司对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某公共图书馆赔偿北京三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为公众提供服务时,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案准确界定了图书馆合理使用馆藏书籍与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边界,有利于规范公共文化服务的数字化发展,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法律的框架下,更好地履行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职责。
某印书馆公司于2005年修订出版了《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4版)。该涉案图书的封面、书脊、封底装潢由文字、图案、色彩等多种元素组合而成。由中国某出版社、北京某传媒公司共同出版,北京某传媒公司、北京某图书公司共同发行的8个版本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的图书装潢与涉案图书装潢相似。某印书馆公司主张,“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涉案图书的装潢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中国某出版社、北京某传媒公司、北京某图书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书装潢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涉案侵权图书装潢在色彩搭配、设计元素种类及布局、整体视觉效果上均与涉案图书装潢相近,构成近似装潢。中国某出版社、北京某传媒公司、北京某图书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三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中国某出版社、北京某传媒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某印书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83876元。
工具图书具有用户面广、影响力大,且能够反复再版的特性,因此读者的回购率较高、经济效益较大。法院认定涉案的古汉语字典工具图书的经典装潢设计,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依法惩治了仿冒混淆行为,不仅保障了图书出版者的权益,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某博物院曾于2010年与四川某酒业公司订立监制合同,某博物院对四川某酒业公司生产的“故宫酒”系列进行监制。双方合同到期后,未经某博物院同意,四川某酒业公司仍以“故宫博物院监制”名义生产销售“故宫液”酒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北京某商贸公司自2017年起与四川某酒业公司合作,销售“故宫液”酒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某博物院主张,四川某酒业公司、北京某商贸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酒业公司、北京某商贸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四川某酒业公司赔偿某博物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1万元,北京某商贸公司赔偿某博物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5000元。
知名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具有口碑好、影响力大等特性。本案的裁判,维护了我国知名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作为市场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对于类似的博物院、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依法参与市场竞争、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聚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必须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北京高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切实加强涉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努力构建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适应的司法服务保障体系,助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践行人民法院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
当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正处于数字化建设的进程中,同时也伴随着多元化发展的新趋势,在此过程中,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面临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诸多挑战。
据悉,自2020年至今,北京法院受理各类涉公共文化服务知识产权案件8401件,审结8089件。其中,2020年至2022年收、结案数量呈不断增长态势,2023年以后,随着多元解纷工作的持续开展,涉公共文化服务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有所下降。在审结的案件中,涉相关出版社等提起维权诉讼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6992件;涉相关博物馆等提起维权诉讼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2件;涉相关图书馆等被诉侵权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1040件;涉相关博物馆等被诉侵权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35件。数字化背景下,涉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占比增高,数字文化产品的快速迭代更新促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审理难度持续加大。同时,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涉相关出版社等维权案件呈现侵权产品形式多样化、侵权方式复杂化的趋势皇冠体育官网。
目前,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仍面临诸多挑战:文物数据面临保护方式和力度不足的困境;图书馆文献数字化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数字化出版面临网络侵权的挑战;文创产品开发经营中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集中。针对这些新问题,相关裁判规则和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协同保护还有待加强。
为此,北京法院持续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调研,着力破解案件审理难点,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则。探索完善涉数据保护法律规则,在涉文物数据的相关案件中,对构成作品的数据客体,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对未构成作品的数据客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集合进行保护;准确认定数字化合理使用,对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因文献数字化被诉侵权的纠纷案件,充分考量被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主观状态等因素,准确界定合理使用与著作权侵权的边界,审慎作出相关裁判;针对出版物网络侵权等案件,加大侵权惩治力度,保障数字融合出版产业高质量发展;妥善审理涉文创产品案件,加强对新产品载体、新传播方式的分析研究,不断完善相关裁判规则,提升文创产品领域知识产权治理水平。放大缩小默认皇冠体育官网皇冠体育官网皇冠体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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